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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主题:[分享]不存在鼓励侵权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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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4月12日消息(记者周文超)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和意见引起广泛热议。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今天针对最具争议性的第46条规定和网络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等作出回应。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说,规定并没有削弱著作权人的权利,所谓“鼓励侵权”之说并不存在。
  王志成:46条可以跟草案中的48条结合起来看。48条实际上对集体管理组织也好、对向版权局备案也好还有一些时间限制,联系起来大家能理解。所以说这个修法只能加强版权保护,不能削弱,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是有利于作品的传播。第三,著作权法还要符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69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王志成解释,这并不是说提供存储空间或者提供网络服务的运营商不承担责任。
  王志成:“避风港” (即平台被告知有侵权事实就必须删除)和“红旗原则”(即对于没有版权证明就允许上传的作品,服务商应承担‘应当知道’的侵权责任)讲得很清楚,“明知”和“应知”,应当知道,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是要承担这个义务的。但是确实“不知”也不“明知”,在这种情况下,它作为一个技术服务商,它是不承担的。如果技术之外还从内容的角度进行了服务,那么内容服务必须有义务版权要进行审查。











[本贴被admin于2012-4-24 9:07:23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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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12/4/13 14:26:00   短消息 编辑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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