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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引用忍者无敌于2009/12/10 17:14:00说道: 两名警察从110面包车上走下来,询问了我们的情况,然后将我和寸头带到了派出所。 在派出所里,我简单说明了自己的情况,然后说自己是记者,是打入传销团伙里的卧底,一名警察友好地对我说:“我们是同行,干一样的事情。” 警察询问那个传销窝点的地址,我们都说不上来,传销头子从来不会告诉手下他们活动的地点,而那幢破旧的楼房好像也没有见到门牌号什么的,但是我和寸头都认识路径。警察说,明天凌晨让我们带路,端掉那个传销窝点。 当时,我们身无分文,一名警察给了我们100元钱。那位警察身材很高,浓眉大眼,英气勃勃,我现在都能记得。 那天晚上,我和寸头先在距离派出所不远的一家小饭店里大吃了一顿,什么辣椒炒肉,什么土豆丝,什么西红柿鸡蛋,点了好几个菜,还吃了好几碗米饭,最后,碟子里连一根菜丝也找不到。我们拍着滚圆滚圆的肚子,幸福地打着饱嗝,感觉旧社会的地主老财也不过如此。 小城市消费很低,吃了这么一大盘菜,花了不到30元钱。 然后,我们就在饭店旁边找到一家旅社,告诉老板说,五点钟叫醒我们。 我们关起房门,躺在床上,伸展四肢,舒服得像漂流在水面上,无限轻松,无限惬意。寸头拉动沉重的沙发,堵在门后,我笑着说:“这里距离派出所两步路,给他们十个胆,也不敢来的。” 然后,打开电视,看着屏幕上彩色的画面,突然感到生活原来这么美好。我们一言不发,专心致志地,贪婪地看着那些炫目美丽的画面,呼吸声几乎都停止了。我们已经与外界隔离得太久太久,我们完全不知道外界发生了什么事情。我们看得很专心,连广告也不放过。 后来,寸头说:“快要过年了,我要回家了。” 我想,我也快要回到报社了,回到家了。 第二天凌晨,我们带着警察来到了那幢陈旧的居民楼里。 那时候天还没有亮,警察拍打着七楼和八楼的防盗门,我听到里面一片混乱,八楼的灯光亮了一下,又匆忙熄灭了。警察喝令他们开门,但是没有人答应。 后来,来了开锁师傅,两层楼房的防盗门和木门才被打开了。这个传销窝点的30多人无一漏网。他们根本就没有想到警察会来,此前也有人跑出去了,但都相安无事。他们想着,这一次警察也不会来。 但是,警察来了,他们一个个垂头丧气,如丧考妣。 我要回了报社给的2800元钱和自己200多元的生活费,寸头也要回了自己的钱。几个传销头领被抓起来,而其余的人都遣散了。 听那位浓眉大眼的警察说,他们在搜查房间时,看到被褥下有一本《连锁销售实用资料》,还有很多零钱、护身符等等小东西小玩意,他们判断这里可能隐藏着身份更为特别的人,经过排查,居然找到了一名网上逃犯,这名网上逃犯是名独脚大盗,他在这个传销团伙里技痒难耐,见什么偷什么,居然连我藏在衣服下摆里的小册子也偷走了。几个月前,网上逃犯东窗事发,就金盆洗手,也幻想着通过传销发财。 然而,很多传销分子中毒已深,他们遣散后,也不愿回家,还会互相联络,再次组织传销。对此,执法部门也无可奈何。 我在很多天后,曾经就传销的事情咨询过一名律师,他解释说: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来追究传销头子的刑事责任。但是,这些定罪牵扯到非法所得,而要准确找到非法所得,非常困难,因为传销团伙中毒很深,他们会有意包庇传销头子,少说或不说自己的“投资”金额,所以,在无法达到一定的标准时,就无法对传销投资进行定罪。这个标准一般是五万元。 2009年,刑法修正案“组织领导传销罪”出台后,将有组织、有领导进行传销活动的行为定为有罪,并不需要等到其有非法所得。但是,由于“组织领导传销罪”没有一个具体的追诉标准,形成怎样的等级层次,发展到多少人,才可以定位“组织领导传销罪”?刑法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解释。 即使到现在,想给传销定罪,难! 而对于那些中毒极深的传销分子,更难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抓了,也只能放;放了,他们继续加入传销团伙,就只能继续抓。 整治传销,任重道远。[/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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