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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引用N颗钻石于2007/1/15 10:31:00说道: 1月8日,山西省物价局出台《山西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省内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含在森林公园范围内单独开发对外开放的其他旅游景点)等重要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省管以外的由设区的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为避免频繁调价,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同一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前后两次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6个月,调价幅度一般不得超过30%,确需超过间隔时间和幅度调整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游览参观点在规定浮动幅度内变更门票价格,应提前1个月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门票价格应提前1个月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应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淡季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旺季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门票价格调整应进行价格听证。价格主管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览景区景点门票价格调整,遇有重要节日(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时,应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布。 游览参观点对残疾人、学生、60岁以上老年人等实行半价优惠;对儿童、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70岁(含70岁)以上老年人等实行免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的信教群众实行免票。对旅行社组团游客给予优惠的幅度由景区自定。 为方便当地城市居民日常休闲、锻炼,游览参观点应设置月(季、年)度门票,价格应体现优惠。民俗节日、纪念日、重要节庆日和传统文化活动期间,游览参观点可给予参加活动游客优惠票价或限时免票开放。 首站:山西太原商务之窗 转贴于商务部网站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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