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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引用沙驼于2007/2/7 12:46:00说道: 立法保护爱心善款 2007年02月06日05:33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深圳新闻网-晶报 立法保护爱心善款 深圳代表建议广东率先制定募捐管理条例 昨天是本次省人大会议议案截止日,已经提交两份立法议案的省人大代表、深圳律协副会长、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丽杰又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广东省募捐管理条例>的议案》,呼吁立法保护捐赠人的爱心,减少因募捐引发的纠纷。 多头募捐资金安全难保 张丽杰代表认为,我省爱心募捐很多,如深圳就有许多自发的募捐爱心活动,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在救灾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其中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多头募捐。现在政府机构、公益性团体、基层组织甚至个人都能发起募捐,名目众多,非常杂乱,使有限的社会资源无法集中对困难群众进行更有效的救助。另外,这种随意性也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资金就有可能未按捐赠人意愿发放到受助人手中,甚至可能出现捐赠物资被贪污、挪用、截留和借募捐行骗等现象。 另外,一些地方的募捐活动成了指标任务,做秀色彩较强,加之财务不透明,容易引起群众反感,在一定程度上有损社会捐助的积极性。 张丽杰认为,目前我省对募捐活动主要是依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进行规范,但在实际执行中可操作性不强,最大的局限在于无法对募捐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约束,如在什么情况下能够发起募捐,谁有资格发起募捐倡议,捐赠款物谁来管理谁来监督,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具体制裁措施如何落实等。 她说,近年来涉及募捐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法律规范的缺失也对统一司法尺度、正确处理这类案件造成困扰。 建议我省先行立法 张丽杰建议,我省根据募捐经验先行先试,率先在全国尽快制定《广东省募捐管理条例》。她的建议是,条例应贯彻扶贫济困、自愿无偿、公开公正、政府推动、民间实施的原则,适当控制募捐额度,严格监督募捐款物的用途,杜绝滥用募捐致富营利,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款物公开、使用公开等。 她建议,改变有的部门既募捐又监管的现象,建立以民政牵头,教育、文化、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司法、外侨办、工青妇、残联等参与的协调机制。 另外,通过权利制约的方式约束募捐人。重点明确发起人的资格条件,以及其与捐助人和受助人各自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建立对募捐款物的交付、使用过程的监督机制等。 善款用途须有效监督 “人大代表们的这个提法真的很好,对慈善募捐进行立法很有必要。”在深圳从事多年慈善募捐工作的深圳市红十字会秘书长赵丽珍认为,慈善募捐是好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参与,但组织者必须具有募捐资格,善款用途必须经过公正的机构进行监督。 据赵丽珍介绍,目前国内具有合法向社会发动慈善募捐的机构有红十字会和慈善会,在深圳慈善募捐也是由这两个机构发起的。目前的法律规定,除了红十字会和慈善会外,其他机构不能以自身名义向社会发起募捐。 晶报记者张晓斌欧东勇罗秋芳[/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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