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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引用冷树叶于2007/6/21 9:33:00说道: 国家旅游局就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征求社会意见 “游客的脚步走到哪,对资源和环境就破坏到哪。”这句判断本有所偏颇的话,在近年来我国飞速发展的旅游经济活动中,不幸一次又一次地成为了现实:旅游对资源与环境的负面影响正愈演愈烈,毁坏旅游资源的恶性事件频频出现。 与此种情况紧密相关的是,目前我国在旅游资源保护方面尚无专门的旅游资源保护法,与旅游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各环境与资源单行要素保护法律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松散且缺乏系统性、整体性,甚至在相当多的层面尚存空白。 为加强对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今年的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国家旅游局把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确立为重要的立法工作之一。6月19日,国家旅游局公布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正式向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以往尚处于模糊状态的旅游资源定义、涵盖范围以及违法责任,都在此部共为二十五条的暂行办法中得以明确。 未开发旅游资源也被纳入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涉及到旅游资源保护的相关法规,对“旅游资源”并未作具体定义,由此出现了正在开发或未开发的偏远风景区不属于任何一部法规调整范围的空白。而记者看到,暂行办法则明确了“旅游资源”的定义和涵盖范围,除了已开发的各类自然遗产地、森林公园等各类旅游景区外,把未开发的但具有旅游利用价值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资源,也纳入了旅游资源的保护范围之内。一切未经开发的旅游资源,严禁任何人在区域内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旅游资源招商严禁虚假宣传 暂行办法规定,开展旅游资源的招商开发活动应提供全面和可信的项目立项、土地审批、资源保护等方面的信息,严禁虚假宣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相关监督检查。各地应建立旅游资源保护情况通报制度,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本地区发生的重大破坏旅游资源事件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批准后,及时向社会通报旅游资源破坏事件的相关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主管部门须每五年公布旅游资源保护报告 根据暂行办法,下一阶段,国家旅游局将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以此作为开展旅游资源保护、制定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基础数据库;旅游资源保护咨询专家组也将建立,用于为旅游资源保护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发表评论。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个五年规划的末期,提交本时期的旅游资源保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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