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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引用冷树叶于2007/10/9 9:28:00说道: http://www.legalinfo.gov.cn/misc/2007-10/08/content_712518.htm 记者李松 黄洁 针对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近日起诉十余家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侵权使用国家体育场(“鸟巢”)建筑形象一事,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有关人士近日发表了谈话,认为“鸟巢”作为北京奥运会主会场,其形象不仅具备独创性和显著性,而且早已成为全球瞩目的本届奥运会乃至“新北京,新奥运”的代表性标志。目前,距北京奥运会开幕已不足1年,“鸟巢”外观也已完整展现,这个意义将更加凸现。因此,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作为“鸟巢”的业主采取上述法律措施,既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有助于维护北京奥运会的国际形象,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使用管理秩序,维护奥运会的景观管理和市场开发秩序。 这位人士透露,根据中国政府承诺履行的《奥林匹克宪章》和《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包括奥运会场馆形象在内的一切与奥运会有关作品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使用管理范畴。根据国际奥委会要求和奥运会规则,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有权自行及许可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奥运会合作伙伴、特许生产企业、新闻机构)在2008年12月31日前对本届奥运会场馆形象进行商业和非商业的使用。同时,北京奥组委也有责任协助场馆业主为场馆形象的赛后开发利用奠定良好的基础。其中,既包括通过奥运会赞助企业的广告、特许商品的开发,规范展示、宣传场馆形象,也包括协助场馆业主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体到国家体育场,北京奥组委更是很早就与其业主建立了良好沟通和协助,最近热销的“鸟巢”模型特许商品就是双方合作的成果。从国家体育场项目招标开始,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即已就“鸟巢”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权益保障等工作与有关管理单位和业主建立了经常性联系,并将继续全力支持、配合业主依法为维护“鸟巢”形象采取的一切措施。 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有关人士最后指出,保护和规范使用北京奥运会场馆形象,建立并维护奥运会场馆形象的正常使用秩序,对体现在北京奥运会筹办工作中信守对外承诺、维护国家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链接 “鸟巢”业主———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近来发现,国内一些企业未经允许,擅自将国家体育场特有的“鸟巢”设计形象,作为广告背景吸引消费者注意力,进行商业使用。该公司认为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于是,将包括北京某大汽车制造公司在内的十余家大企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向十余家被告企业每家提出了400万元的经济索赔。北京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了上述案件。 (责任编辑:奚天宝)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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