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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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劳工法和个人商店的员工管理 以下内容只代表个人行为,仅供参考 你做与不做,跟本人无关 在南非的华人,经常说起南非的劳工问题,就满是怨言……不可否认,当地黑人,甚至白人,都有一种惰性,经常不能使雇主满意 但是说句笑话,要是南非当地人,都跟中国人这么聪明勤奋,那我们这些人该喝西北风去了吧 在这个国家,开店也有14年了,小有体会,说出来供大家参考 员工招募: 当我要增加人手时,一般都是由手下在职员工介绍,我对新员工的要求是年龄25岁,最好30岁以上,因为这个年纪层的人,都已有孩子,不会有谈恋爱,怀孕等麻烦,而且年纪偏大的员工,工作比较稳定 新人面试后,只要不是长的不是太对不起社会,我都会留下来,进入3个月试用阶段,同时我会要求他们提供一份警察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办一份R40,2-3星期可以拿到),对有犯罪记录的人,还有周边国家非法移民(工资便宜),我是不会考虑的 试用期3天之内,我会要新员工提供身份证,复印存档.同时请我的劳工律师起草试用合同……我的劳工律师有点象会员性质,每家店每月R200,所有劳工事务都由他代理,包括印工资单,员工违纪行为听证会,上CCMA劳工法庭,没有另外收费 新员工第一天上班,我会讲清楚他的工作范围,工资待遇,劳工法赋予他的权力,一切都由劳工律师白纸黑字写在试用合同上 员工培训和试用期员工管理: 无论是外卖店,还是服装店,新员工都要经过培训,这种培训因为黑人确实反应比较慢,所以必须是手把手,举一反三的 培训期内,我允许新员工犯错误,但必须分清这种错误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 如果是有意的,我会第一次给与口头警告,第二次请劳工律师给与书面警告…… 试用期3个月内,依照劳工法规定,在第一个月,可以无条件开除新员工,员工没有申诉的权力!!!后2个月,必须书面的列出员工种种违纪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由劳工律师招集听证会后,才能与以解雇(这样的程序非常重要,不按劳工法规定的程序执行,雇主会被员工告上CCMA劳工法庭:不公平解雇)……很多人说,我没按的说的做,不是照样开人?请问,你今天抢银行成功,就代表明天不挨枪子儿? 正式员工管理: 3个月试用期过后,如果双方都很满意,双方都没有提出异议,试用员工自动转为正式员工.雇佣合同可以请劳工律师起草 一般来说,一旦雇主被员工告上CCMA劳工法庭, 劳工法庭首先会调查雇主是否执行了劳工法: 雇用合同 员工是否领到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 上下班考勤(考勤卡或考勤本) 每天上午15分钟,下午15分钟的喝茶时间,中午30分钟午餐时间 每年26天带薪年假 带薪的病假(每年有天数限制) 无理由带薪事假 雇主解雇员工,是不是按1口头警告2书面警告3严重书面警告4内部听证会……的顺序 当以上各项雇主都已执行,那么我可以很负责的告诉你,南非的法庭,是绝对公正的,法庭不会先入为主的偏袒任何一方!!! 我开着几家服装店,店里也卖别的诸如鞋,箱包等等商品.所有这些店,全部由当地员工管理,我个人只负责每天收款,送货 在我的商店里,全部商品都装有钮扣式的警报器,没有拆下警报器,门口的感应器就会发出声音警报……每家店装这套设备,当时花了3万多,我感觉非常值得:首先基本上杜绝了顾客偷窃,第二也杜绝了员工偷窃,因为每样进店里的商品,都有双方签字的书面记录,并且由员工装上钮扣式警报器……每隔一段时间,我会关门盘一次货,有了这套商品警报器,员工就失去了将自己偷窃转嫁到顾客身上的借口 看上去这3外块钱投资很贵,但有了这套设备,80平方米的商店,我只雇了2名员工,单在工资开支上,一年多就回本了 同时结合盘货管理,基本上作为雇主,我彻底从这家店解脱出来,有时间有精力开更多的商店 现在盘货周期已由之前的每月一盘,改变为每6个月一盘.最好记录6个月营业额短少60块钱,最差短少500块……商店经理认赔 当然,并不是说作为雇主以上各项事务全做到了,就可以高枕无忧.我也时常单独跟每位员工聊天,从他们的嘴里知道另一个员工的家庭情况,比如谁家的孩子要上大学了,老公离家出走了,谁家又买了家具等等这些八卦 真的八卦吗?一点也不,这样聊天的结果,使我能随时掌握员工的收支情况,如果某个员工突然买了很多衣服,开了几个分期付款账户,那就有必要对他重点注意了,毕竟针对员工,是不能百分之百信任的 按以上管理方式,14年来,最多时我开了6家商店,因为员工严重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情况,只发生过3次;轻微违纪变相开除2次;因为种种原因,员工自动离职若干次, CCMA官司全部由劳工律师代理,全部胜诉 所有我的员工,时间最长的已为我工作10之久,目前全体员工情绪很稳定 注: 轻微违纪变相开除 有那么些人,试用期3个月内努力工作,3个月转正之后完全变了个人……没关系,我有办法收拾你:依照劳工法规定,商店生意不好,雇主可以要求最后一名进店的新员工,每星期只上2天班.这个措施是强制的,员工不得异议,但是具体操作要由劳工律师按劳工程序一步步的做 当我对员工采取这种手段时,一般情况下他们会在一个月内自动离职 碰上不肯自动离职的怎么办? 依照劳工法规定, 雇主可以以生意不好的名义,解雇最后一名进店的新员工(按此人工作时间,发给谴散费, 具体操作要由劳工律师按劳工程序一步步的做),前提是在未来8个月内,雇主不得雇佣他人,连家属朋友都不允许.一旦生意好转,必须重新雇用此人 那么,8个月内我真的不能雇人了吗? 错!!!我完全可以另找员工,理由是代别人培训员工 但是,这名员工的试用合同,应该以你另一家商店,甚至以朋友商店的名义签署,工资也由其他商店支付,你只是代他人培训……时间一久,鬼还会找你 目前我手下的员工,最低工资R75/天,最高R95/天,每月有200块奖金,每年4月份复活节多发相当双周工资的奖金,12月圣诞节多发相当一个月工资的奖金……同时享受全套劳工法赋予他们的权力,每年7月份,工资按劳工部新的规定上涨8-12% 按以上所述管理员工,看上去我付出很多,但是我得到的更多,特别是所有员工非常珍惜这份工作,而我也少了很多麻烦 飞机上匆匆写这些,仅供参考 如有问题,敬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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